21530833
WonderMortgage@gmail.com
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,需連同8,65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,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。根據破產條例,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,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,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。
在頒布破產令後,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(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)上刊登通告。
根據《公務員事務規例》第459條,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,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、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。
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。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,取得進一步的資料。 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,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。
債權人或受託人可持什麼理由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
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不合作、令人不滿的行為、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。
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;若破產人所居住處所是其擁有資產;則會視乎情況而定,破產人一般能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,以便其作出居所搬遷安排。
破產申請
破產的職責
破產的注意事項
21530833 52273978(黃生)
30113199 (FAX)
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18-520號彌敦行12樓B室. Flat B,12th Floor,Nathan Tower,518-520 Nathan Road,Yau Ma Tei,Kowloon
星期一至星期五:10:00a.m. to 7:00p.m.,星期六:10:00a.m. to 2:00 p.m.,公眾假期休息
首頁
公司簡介
債務重組(IVA)
債務舒緩(DRP)
破產
信貸報告分析
聯絡我們
▲回到頂部